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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形势下矛盾化解机制的几点构想
[发布日期: 2010-07-30 ]  本文已被浏览过 49

      关于新形势下矛盾化解机制的几点构想
              沙洲司法所 王文华

 

  当前,沙洲街道正处在社区管理体制深刻变革转型发展期和征地拆迁工作最后发力、迎接青奥会迫在眉睫的关键时期;从社会稳定的角度看,正处在各种利益格局跌宕失衡,各类社会矛盾交织叠加的集中凸显期。应该说,这种矛盾错综复杂、集中凸显现象是发展的必然产物,而且,在今后随着发展的深化还会以各种各样的形式不断产生甚至加剧。今年以来,街道工委下大气力,强化措施,化解了一批信访积案和涉及面较广的急案难案,但新的矛盾又不断产生且呈现出了不同以往的新特点。
  针对当前的主要社会矛盾、目前的工作机制和下一步的工作构想,我们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分析和思考。

 
  一、当前社会矛盾发展的三种趋势
  一是矛盾由分散单一型向聚集群发性转变。随着一些经济适用房小区的交付使用,大批因拆迁分散居住的当地村民又重新走到一起,这些村民不同于城市居民相互间鲜有往来,他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社会关系。部分经济适用房存在着房屋质量、设施配套、延期交付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久拖不决,或者处理结果不为居民认可,这些矛盾看似建设方与业主之间形成的单一矛盾,在特殊群体面前则极易演化为群体性矛盾,甚至有发展成群体性事件的可能;另外,2002-2003年因拆致贫现已无生活来源的失地农民或因政府执行政策的偏差引发的围绕维修基金及物业管理费矛盾等,也是易发群访的敏感人群及诱因。
  二是矛盾由具体事务型向法规政策性转变。随着河西的建设发展,新城诸多小区入住率激增,且入住人群不乏政府官员、商界、知识界精英。这类群体政策法规谙熟,维权意识强烈。一方面,人口的聚集扩大了各类需求,带动了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加剧了社会矛盾由具体事务型向着政策法规性转变。譬如小区交付初期,人们投诉的热点集中在类似于房屋建设质量、开发商违约等具体事务型矛盾,而如今转化为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利用公摊面积搭建违章建筑、餐饮业排放污染、公共设施对周边的潜在危害、中低价商品房税费优惠引发的争议等矛盾上来,较强的政策法规性是这类矛盾的共同特征。
  三是矛盾由浅表缓冲型向深层延伸性转变。莲花小区住房建设质量问题、生活配套问题、双和园地铁施工遗留问题及维修基金问题、搭建阳光房问题、正在拆迁地块及过去拆迁遗留的某些个体问题等等,这些看似浮在面上,有充足的时间玩太极的问题如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和解决,其矛盾性质很有可能激化为居民对抗物业管理、过激的群体性事件、向政府发难等。
“发展和稳定”一直是评价各级政府绩效的两个重要指标。面对当前这些矛盾发展的新趋势,我们有必要在倾力搞好发展的同时,重新审视我们矛盾化解机制,以便把握新形势,掌握主动权,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街道目前的矛盾化解机制
  从理念上看,一切工作机制都是以政府的绩效评价机制为导向的,当前各级政府自上而下比较注重硬性和量化指标。因此,面对社会纠纷和冲突,各级政府和组织的直接反应就是解决问题,化解纠纷。在此背景下,我们过去比较常用的手法就是动用行政救济手段,给予纠纷当事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平息冲突。就单个矛盾和纠纷而言,“花钱买太平”的策略可能是奏效的,但是从全局和社会纠纷演变的整个历程的角度,“花钱买太平”的策略过于简单化,其消极的治理效应不容忽视。对于那些属于价值和心理诉求的矛盾类型,经济补偿就显得苍白无力。另外,不论是什么类型的矛盾和纠纷,都要由政府公共部门充当第一调停者,冲在最前面,这就形成了越是基层面临的这种压力就越大,越到基层,解决纠纷的能力和资源就越有限。
  从操作层面看,我们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化解社会矛盾的经验,也形成了不同的化解机制和化解资源的体系。在调解类型上,有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等。这种多元的机制设计,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妥善化解,但目前的问题是,不同的调解部门都有各自的工作理念、化解资源、化解机制甚至基于部门的本位思维。不同的化解机制之间,各自为政,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起码从街道的层面是还无法对其进行有效地整合。由于缺乏整体性的设计,不同条口的部门性的政策,虽然有利于本部门的事务处理,但是有可能会使其他部门面临更为困难的工作局面。

 
  三、新型管理体制下矛盾化解机制的构想
  在这种大的政策背景下,如何整合街道可以利用的资源,探索出一条新型管理体制下的矛盾化解机制,以提高矛盾化解的整体效益呢?
  一要树立科学的社会稳定观,探索社会稳定的合理评价机制
社会稳定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在冲突和协调中寻找平衡,寻求社会发展的合理途径,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般规律。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政府的治理目标,向实质性和深层次的社会稳定局面发展,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谐格局,化解社会矛盾应当主动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因此,社会矛盾和纠纷化解的工作目标,不应该只停留在化解争端和息事宁人的层面,而是应该内化为建设社会和谐的主动行为。换言之,社会矛盾化解不仅关系到纠纷处理本身,也是关系到社会建设大局的宏观工程,矛盾化解不仅仅是一种纠纷解决的善后和救济性措施,也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和建设力量。
  要实现这一转变,关键在于评价机制的转型。在理念上,科学的稳定评价机制,应该能够真正探测和衡量一个地方社会稳定的状态和质量,而不是单纯以“平安无事”的标准,进行简单化的评价。这就要求我们逐步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的与社会稳定相关的工作制度体系,包括信息采集机制、民意收集机制、量化评估机制和多元参与机制。尤其要充分发挥当前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带来的政府工作重心前移,更加贴近百姓的优势,强化信息采集和民意收集机制,真正做到对百姓诉求先知先觉,掌握主动性。
  二要正确认识社会矛盾,建立社会矛盾的分类处理机制
  目前的矛盾和纠纷,在形式和性质上均有很大的差异。应当科学认识当前社会矛盾现状和发展趋势,总结多年的实践经验和教训,根据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性质,及其发生、演变的逻辑,建立当前社会矛盾的分类标准。在社会矛盾的科学分类基础上,建立社会矛盾的分类处理机制。根据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差异,选择最佳的调解介入时间,采取不同的化解策略,确定合理的调解主体,以及配备相应的调解资源。分类处理机制,将有利于调解工作策略得当、有的放矢和资源整合,提高纠纷化解的质量和效率。
  三要整合化解矛盾的社会资源,建构多元参与的调解机制
化解矛盾,平息冲突,维护社会稳定,是一项重要的公共事务。作为社会公共治理的内容,它不仅是政府一家的职责,其他社会机构也应当是重要的力量。实践证明,多元参与的机制有其明显的优越性。社会调解资源的引入,有利于解决街道公共资源不足的难题;社会调解机构在体制和工作机制上,具有更大的弹性;在一些类型的矛盾纠纷中,社会机构的调停更容易被纠纷当事人所接受,有利于获得更好的调解效果;社会参与的调解模式,本身也是社会发育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和纠纷。
就街道目前社会矛盾的发展趋势看,尤其要开发和利用专业性、区域性、行业性社会调解资源,作为街道矛盾调处的有益补充。具体说,可以发挥社区积极分子、律师、人民法官的庭外调解、各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以及专业化的调停机构等。
要发挥社会调解手段的作用,有几个方面的问题有待解决和完善。首先是地位问题。要确立社会调解机构的独立性和平等地位。街道可以采取合同外包等方式,由社会机构承担调解职能,并转移相应的公共资源。使社会机构承担调解任务能够得到相应经济补偿,建立可持续性的社会参与制度。其次,是如何发挥社会调解的积极性问题。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树立参与调解的社会责任意识,让一些社会机构和成员自觉参与调解过程。最后,是社会调解行为的规范化问题。街道可确立相应的调解准入标准,通过制定规范标准,让具有调解能力与资源的机构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要协调各类调解机构,建立相互强化的合作治理机制
现在的矛盾化解主要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类,各类调解机构和资源都发挥着重要的功能。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加强各类调解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减少相互抵触和消减的现象,更为有效地发挥调解资源的功效。
从街道层面看依靠行政权力促成协调和合作,似乎操作起来有很大难度,但针对一些常规性、一般性的社会矛盾,仍有开拓更多的协调机制的空间和必要,主要切入点应集中在如何解决各类调解途径之间的具体衔接问题。“接口”问题关系到能否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调解功能,关系到一个矛盾纠纷是否能够最终化解。衔接问题的解决,要以科学认识社会矛盾发展规律,以及各类调解组织的科学定位为基础。其中比较重要的问题,包括资源配置、绩效评价、共识建设等等。

 
  总之,新型管理体制下的矛盾化解机制,应当根据当前社会矛盾的性质和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类。针对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解决机制,包括介入主体、资源配置、化解策略等方面的设计。这样,有望形成科学分类、依次介入、手段多元、相互强化、整体协调的“分类”与“合作”的治理体系,真正实现“情理法”兼顾。既保护个人利益,救济困难群体,同时也弘扬社会正气、维护法律权威、构建成熟理性的公民文化,在更高的层次上达成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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