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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日期: 2009-08-31 ]  本文已被浏览过 544

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建邺区司法局 王晟萍

 

社区矫正制度的确立,是新形势下刑罚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精神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是被限制一定自由、剥夺一定权力的犯罪分子,他们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同时也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从实现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任务来看,无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还是切实处理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社区矫正工作都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为更好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区的开展,笔者结合我区近几年来的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从理论和实践二个层面对社区矫正工作粗略谈一点看法。

 

一、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实践取得实效

 

我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从20055月正式启动。几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市司法局的具体指导下,在矫正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大力配合和支持下,围绕社区矫正的组织构建、规范运作、创新特色、分等级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明显的实效,达到了预期目的。截止20081231,全区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314人。期满并已解除矫正189人。目前正在实施矫正的对象125人,其中管制 1人、缓刑 105人、假释10人、暂予监外执行4人、剥夺政治权利5人。另外,外区委托管理的5人。我们的做法主要是:

 

(一)强本固基  保证质量

 

为全面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我们确立了“强本固基,保证质量,积极稳妥,扎实推进”的工作思路,注重加强“三个建设”,为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一是加强组织建设。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专门召开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动员部署会议,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会议精神。根据上级要求,及时成立了建邺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各街道均相应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在全区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行政具体执行”的矫正工作体系,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以制度管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在认真执行省、市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了《建邺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使我区矫正工作形成了管理有章法、考核有标准、办事有程序、监督有依据的良好管理机制,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了依据和制度保障。三是加强基础建设。首先,抓队伍,人员保障到位。迅速组建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志愿者二支队伍;组织举办了社区矫正工作培训班,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训。其次,抓规范,台帐整理到位。将省厅统一的23种表格下发到街道、社区(村),按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落实“一人一档”。再次,抓硬件,设施保障到位。区、街两级社区矫正办公室设有专门的办公场所,配备了电脑、电话等办公设施。

 

(二)开拓进取  勇于创新

 

面对社区矫正这一新课题、新任务,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和管理制度,尝试社区矫正工作的“三个创新”,促进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一是创新工作方式。在矫正实践中,我们注意到,社区矫正对象普遍存在着一定的心理负担,为淡化矫正对象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会见时的对抗心理和紧张情绪,指导各街道矫正办设立专门的场所,指派专人负责矫正对象的谈心工作。首先,为矫正对象营造安静、宽松的谈话环境,使他们畅所欲言;其次,便于矫正工作人员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生活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再次,充分利用“谈心”向矫正对象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矫正工作政策,促使其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二是创新工作方法。为尽快熟悉每个矫正对象的情况便于帮教,对辖区矫正对象进行全面排查,摸清矫正对象的底数,了解每个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及成长经历,掌握比较详实的个人资料,为矫正工作构建平台,为开展好矫正工作奠定基础。在此基础上,指导矫正对象较多的街道司法所按照《南京市社区矫正对象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矫正对象实行分等级管理。根据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将矫正对象分为宽松管理、普通管理、严格管理三个等级,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方法,使矫正工作更加合理化、科学化。另外,大胆探索,勇于实践,运用百分考核的管理机制,量化职能部门的责任,量化工作队伍的考核,量化矫正对象的管理,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管理。

 

三是创新工作管理体制。积极动员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齐抓共管,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矛盾,不断拓宽矫正工作思路,尝试社区矫正工作的“三个延伸”。首先,将工作向前延伸。了解掌握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和措施。其次,将工作向下延伸。加强对街道、社区、村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深入街道、社区、村,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调研、督查,现场指导矫正组织深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最后,将工作向后延伸。将矫正工作向后延伸至安置帮教工作,督促各街道做好矫正工作与安置帮教工作的衔接,持续做好对矫正对象的教育与管理,促使他们早日成为社会的有用之人。

 

(三)教育改造  注重实效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如何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对象,对我们提出了全新的挑战。我们始终贯彻以改造人、教育人、塑造人为宗旨,牢固树立“恨其罪,爱其人”的思想,抓好教育劳动改造,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三结合”抓教育改造。首先,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此外,结合每位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因人施教,及时进行以谈话形式为主的个别教育。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增强了教育的实效性。其次,课堂教育和现场教育相结合。聘请高校的专家学者和有法律专长的离退休干部,以讲座、咨询等形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以爱国教育、法规教育和矫正制度教育为主要内容的课堂教育。现场教育主要通过实地参观等形式,使其身临其境,触及其灵魂。最后,专门机关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组织公、检、法等专门机关人员深入街道、社区(村)对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同时,积极发挥矫正对象亲属的帮教作用,努力形成社会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合力。二是“多样化”开展公益劳动。因人而异。按照上级要求,矫正对象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2个小时。具体实践中,我们了解到,大多数矫正对象的工作都是打工或干个体,作息时间经常不一样。因此,在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时,注意形式多样化。对一些确实无法参加司法所统一安排的公益劳动的社区矫正对象,在不违背公益劳动宗旨的情况下,选择适合的公益劳动形式,使公益劳动既不占用矫正对象日常工作时间,又能达到教育、改造他们的目的,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人性化管理理念。因地制宜。我区面积大,矫正对象居住分散。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各街道特别是涉农街道依托社区、村,对矫正对象由社区、村的志愿者安排、监督他们参加公益劳动。在社区、村矫正志愿者的有效监督下,通过劳动逐步培养教育社区矫正对象热爱集体、为集体服务的精神,同时提升了他们的思想境界,促进了矫正对象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的改造。

 

实践中,笔者深感,社区矫正中的“矫正”,不能仅仅理解为刑事执法活动,更要着重理解为通过各种心理咨询、心理分析、物质帮助、情感关怀等手段将矫正对象成功的改造为适应社会的人。也就是说,社区矫正中的“矫正”,既包括刑事执法中的矫正,还应当包括社会工作中的矫正。

 

二、社区矫正实践遇到的突出问题

 

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笔者遇到或了解到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有主观方面的,又有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社区矫正主要成员单位衔接不够紧密。做好矫正对象衔接工作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人民法院应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矫正对象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寄送至社区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但在实践中,笔者经常遇到外区的人民法院经常把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寄至公安机关,而对承担主要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却不寄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这样容易导致社区矫正对象不遵守有关报到的规定,不到指定的矫正机构报到。这种衔接程序的不完备,严重影响了刑罚执行活动的严肃性,给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后期教育、管理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直接影响了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从我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几年情况来看,成员单位衔接不够紧密已成为矫正工作中的一大难题。

 

二是社区矫正对矫正工作重点分配不平衡。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无非是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二点。只有两者并重,矫正工作才可能获得成功。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者往往只重视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而忽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教育。由此可能引起如下弊端: 

 

(一)是矫正工作者与矫正对象之间不能建立和谐与信任关系,矫正可能无法得到被矫正对象的内心认同,必将影响矫正的实际效果。

 

(二)是被矫正对象面临经济或思想或其他困境时矫正工作者不能及时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教育,可能使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令社区矫正的前期工作毁于一旦。

 

三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不服管理。从社区矫正实践来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一般都被处以较重刑罚。经过多年的监狱生活,绝大多数罪犯希望早日刑满释放回到社会,不料刑满释放后又要接受当地社区矫正机构的矫正,因此对社区矫正产生抵触情绪。甚至个别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对上门要其接受矫正的矫正工作人员说:自己没有当官参政的欲望,只要主刑执行完,就可以与正常人一样,干嘛还要接受社区矫正?更有甚者,认为主刑服完后,再有人管就是侵犯自己的权利,因此拒绝接受矫正。对这类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既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又无法通过收监等手段予以惩戒,在实际操作上增加了矫正工作难度。

 

四是部分人户分离的矫正对象的帮教难以落实。社区矫正的首要目的在于以人性化的方式来矫正罪犯的不良行为,以促使其成功地再社会化。社区矫正不仅要求矫正对象遵守监督管理规定,而且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帮教措施,同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矫正计划,最终达到帮助教育被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目的。这就要求矫正工作者必须知道或了解辖区内矫正对象的实际居住地。但我区由于奥体建设和城市改造,近几年拆迁量大、人口转移多,社区矫正对象回来后人户分离的现象比较普遍,社区矫正工作者虽然多次主动到相关单位、社区、村调查核实,但目前仍有个别矫正对象的实际居住地没有找到,严重影响了矫正工作者对矫正对象的帮助教育。

 

五是社区矫正对象就业和生活遇到困难难以解决。目前城市下岗人数较多,外来务工人员又不断涌入,如我区30万总人口中,外来流动人口就有12万人之多,外来人员已占到我区人口总数的40%以上。因此,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压力很大,就业前景也极不乐观。如果没有正当生活来源,矫正对象就会情绪不稳,很有可能引发重新犯罪。而劳动培训与安置就业并非矫正工作者的自身职能,何况矫正工作人员也不可能违背市场化就业规律,硬性摊派企业安置矫正对象就业。在矫正工作实践中,我们就遇到这样一个比较典型的矫正个案。一名假释回来的矫正对象,因无亲人、无住房、无工作,多次到区、街矫正机构要求解决住房、工作等问题,虽经矫正工作人员与相关部门多次协调,临时解决了住房问题,但工作问题却得不到解决。对以上这类“三无”矫正对象,如果不及时解决他们的就业与生活困难,就极易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措施

 

社区矫正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没有社会稳定也就没有社会和谐,我们要在保持社会基本稳定的条件下,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要通过构建和谐社会,更好地促进社会稳定。通过近几年的探索与实践,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这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各级党委政府要从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对策措施:

 

1.把好矫正对象衔接关。为做好社区矫正衔接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省、市矫正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矫正工作成员单位对区县公、检、法、司等四部门矫正衔接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市文件精神,规范操作,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保证社区矫正对象在法院或监狱机关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法律文书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虽然在司法所,但公、检、法、监狱等管理部门的职责相互牵连,在矫正程序规范化的前提下,应加强各部门的业务培训,提高各管理部门的思想和业务素质,以纠正目前矫正衔接工作中存在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使各部门严格按照《江苏省社区矫正流程》进行操作,让社区矫正工作在程序化、规范下进行。

 

2.注重社区矫正工作重点。社区矫正不同于监禁刑的刑罚方式,如何教育和改造社区矫正对象,对矫正工作者是一个全新的挑战。矫正工作人员要始终贯彻以改造人、教育人、塑造人为宗旨,牢固树立“恨其罪,爱其人”的思想,抓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劳动改造。与此同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利用社区和社会资源,推进矫正对象就业。对于那些年龄偏大、没有一技之长、身体差的矫正对象,矫正工作者要主动帮助解决最低生活保障。总而言之,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在协调中体现矫正工作的服务性、角色的多样性、处事的配合性、视角的全方位性。

 

3.承认、重视矫正类别和个体的差异性。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是促使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在这种目的指引下,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矫正对象是社区矫正存在和发展的逻辑起点,承认、重视矫正类别和个体的差异性。针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社区矫正的特点,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从提高教育矫正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根本目的出发,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并及时调整矫正方案,使分类管理和个案矫正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剥夺政治权利类别个案矫正的实效性。此外,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不遵守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内容或者有关刑罚执行的其他监督管理规定的罚则,因此法律法规应当增加规定相应的罚则,授权矫正执行机关在剥夺政治权利类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相关规定的时候给予其一定的惩罚,以保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加强社区矫正机构组织领导。由公、检、法、司等部门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统一领导、协调社区矫正工作,并切实发挥督促考核作用。要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各部门的工作当中。要将社区矫正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邺”创建考核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并落到具体的单位、具体的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加大考核力度,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主要领导要将社区矫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周密部署,亲自过问,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给予社区矫正工作足够的关注和支持,协调解决硬件投入、人员配备、工作经费等问题。

 

5.进一步加大社区矫正宣传力度。任何一项新生事物,它的出现并被社会所接受,都要经历一个过程,社区矫正工作也是如此。新闻宣传等部门和矫正机构要针对社会上对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和理解误区,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宣传报道方向,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媒体,全面、准确地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引导社会正确对待,为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并通过宣传先进经验、矫正对象成功转化的典型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效果,打消社会对社区矫正的不必要疑虑,让全社会尽快理解、接受和广泛参与社区矫正这项新生事物。让社区矫正逐渐成为改造罪犯的最有效的方法,从而实现社会真正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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