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调处中心成功调解一起猝死赔偿纠纷
2010年7月29日中午11时许,民工袁某(52岁,安徽省金寨桃岭乡人)骑车返回住处途中倒地猝死。其家属组织了50多人赶至南京,在死者生前打工的某部队工地摆花圈,设灵堂,拉横幅,围堵工地大门,阻止继续施工,并向包工头刘某提出了138万的赔偿要求。经事发地南苑派出所多轮协调,袁某家属开出的赔偿金降至40万,但刘某只愿给付10万元,由于当事人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分歧较大,协调陷入僵局,此事有愈演愈烈之势。8月4日,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介入调处,并立即着手开展工作:一是与南苑派出所联系,调取查看案件资料掌握基本案情;二是与死者袁某的家属和包工头刘某分别联系了解双方要求,据此制定了初步调解方案;三是安排双方于5日上午和下午分别到区调处中心面谈调解。
袁家代表吴某(死者袁某的内弟)认为:袁某与刘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袁某是在由工地返回居住地的途中猝死的,主张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同时吴某提出,因申请工伤认定手续繁琐,时间较长,为带袁某早日返乡,希望通过调解途径尽快解决此事。
包工头刘某称,工程由南通某建设公司承包,又转包给了某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刘某则是挂靠在某勘察基础工程公司的个体经营者。此前,一直是由刘某与袁某的家属商谈赔偿问题,某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并未出面参与协商。刘某认为,能否认定为工伤有待商榷,因此,只愿给10万元的人道主义抚慰金。
在充分了解双方要求后,调处中心再次召开了案情分析会,研究认为:一是调解的焦点在于此事件能否认定为工伤,且直接关系到赔偿的具体数额;二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刘某所挂靠的某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必须参与进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双方争议的“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调处中心邀请了区劳动仲裁庭的仲裁员参加8月6日的调解。
8月6日,为了表示接受调处的诚意,袁某的家属撤除了已移至某勘察基础工程公司的灵堂、花圈、横幅,并将闹事人群撤离。下午四点,双方当事人偕同各自律师、某勘察基础工程公司的代表栾某准时来到了调处中心。在区调处中心调解员的主持下,仲裁员首先就能否构成工伤问题做出解答:①就目前双方所持有的证据来看,并不能必然认定为工伤;②在补充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基础上,有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③在现阶段,死者所在的单位和死者家属均有权申请工伤鉴定。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将双方情况作了进一步的剖析说明:①工伤鉴定结果直接决定赔偿标准,如果最终认定为工伤,赔偿金额约为40万元左右,如果最终不能认定为工伤,赔偿金可能不足10万元;②如果不申请工伤鉴定,调解员将参照工伤赔偿的标准,协调双方当事人商定赔偿金额;③依照法律规定,刘某所挂靠的某勘察基础工程公司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在与各自的律师商议后,决定放弃工伤鉴定接受调解。
经调解员耐心反复地沟通、劝导,8月6日下午6点,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并签订了调解协议:①刘某和某勘察基础工程公司一次性给予袁某家属经济补偿19万元,在2010年8月7日11点前将钱交付区调处中心,由区调处中心转交给袁某家属;②议签订后,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袁某家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要求或干扰工地施工,否则承担一切法律后果。8月7日,袁某家属领取了补偿金后护送袁某遗体回乡。
目前正在进行的建设项目工程众多,为赶超进度,工人在酷暑高温下工作的现象并不鲜见。7月29日当天最高气温达38度,省气象台持续发布高温橙色预警并发布中度重症中暑预报。袁某自29日凌晨4点持续工作到上午10点,在离开工地时,已经出现了中暑症状,但未能引起工地管理方注意,以致猝死路边。如非及时妥善调处,极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建议相关部门从关注民生、维护安全稳定的高度出发,对高温季节施工的建设单位加强监管,督促其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间,提供必要的休息场所和防暑降温用品,并使其制度化、常规化,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