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司法局_www.njjyqsfj.gov.cn
RSS订阅
  法律援助
  工作动态
  机构职能及简介
  政策法规
  办事指南
  典型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援助 >> 工作动态  
字号:
沙洲街道调处中心成功调解企业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 2010-06-03 ]  本文已被浏览过 75

   建邺区沙洲街道调处中心成功调解企业合同纠纷

 

  近日,甘肃某公司与建邺辖区内某食品公司因买卖合同引发纠纷,甘肃公司的董事长马某率众包围雨润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雨润公司)的大门,双方言辞激烈,场面十分混乱。民警立即到达现场控制情况,并将领众闹事的马某以及雨润公司事务部负责人王某带至派出所,会同建邺区沙洲街道调处中心共同处理。
  经了解,马某为甘肃某公司董事长。因物流公司的过失,该公司从食品公司购入的价值144万元的速冻肉类食品在运至甘肃时已全部变质,不能食用;此外食品公司至今还拖欠该公司货款65万元。为追回损失、讨要货款,马某带领公司股东及员工40多人赶至南京,在商谈未果的情况下,围堵了食品公司大门讨要欠款。
  由建邺区街道调处中心、沙洲派出所及律师组成的调解小组分析认为,此纠纷涉案200多万,金额较大,且涉及到承担运输的物流公司,实为三方纠纷,情节较为复杂,调处难度较大。为尽快解决纠纷,调解小组决定集中力量在食品公司这里打开突破口。
  食品公司事务部负责人王某认为:65万的货款可以马上予以支付,但是,价值144万的货物损失完全是因为物流公司的过失造成的,应由物流公司赔偿,要雨润公司出这笔钱是不合理的。调解员指出,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因第三方即物流公司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首先向买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这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即使诉至法庭,食品公司也难以推卸责任。王某表示,要回去向领导层汇报且咨询公司的法律顾问后才能决定。
  调解小组再次约见了王某及食品公司的法律顾问。王某表示,因纠纷数额较大,将考虑通过诉讼的途径处理。调解员听后,耐心为其分析利弊,力争通过调处化解此纠纷:首先,在双方均有律师参与调处的情况下,调处的合法性和即将达成的协议的公正性是毋庸置疑的;其次,走诉讼途径很可能会造成和甘肃公司合作关系的破裂,影响以后的经营;第三,诉讼时间较长,势必造成甘肃公司损失的扩大,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部分的损失也是由食品公司来承担的,因此,必将造成赔偿额的增加。王某与公司的法律顾问协商后,在调解小组的主持下,于当天达成和解协议:食品公司支付拖欠该公司的货款65万元;并以等值货物抵赔甘肃公司144万元的损失。在调解小组的不懈努力下,这一涉案金额高达200多万的纠纷终于得到圆满化解。


 
上一篇  我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制定重大案件分析研讨制度
下一篇  我区法援中心多措并举维护新南京人法律权益
 
 
 
南京市建邺区司法局_www.njjyqsfj.gov.cn
版权所有:南京市建邺区司法局 技术支持:中国南京网站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9号 邮编:210017
 联系我们:jysf@nj.gov.cn 苏ICP备05083568号